巴中查获五年来最大销售假冒汽车配件案 罚款7万
“强维权,治虚假,促信用,保安全。”3月23日,记者从巴中市工商局了解到,该局在开展“红盾春雷2016”行动期间,查获一起近五年来最大“销售假冒汽车配件”案,涉及品类较多,数目较大。目前已没收当事人销售的所有假冒产品,并处罚款7万元。 据了解,2015年12月1日,巴中市工商局接到某公司举报,反映当事人傅某销售假冒某品牌汽车配件。
随后,执法人员对傅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,现场查出待售的35台减速器总成与46套主从动锥齿轮,且傅某无法提供购进凭证。经正规厂商初步鉴定,傅某待售的35台减速器总成、46套主从动锥齿轮为假冒产品。傅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,其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三)项规定,随即立案调查。
据巴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介绍,经查实,2015年10月、11月,当事人分两次购进某品牌减速器总成35台用于对外销售。其中减速器总成购进品类较多,价格则不同,在包装箱上标注有某品牌车桥有限公司的厂名、厂址、电话等内容。巴中工商部门依法对傅某经营场所待售涉嫌假冒的35台减速器总成和46套主从动锥齿轮予以扣押。 随后,执法人员将涉嫌产品送至包装箱标注正规公司鉴定,其鉴定结果显示:当事人傅某待售的27台减速器总成和6套主从动锥齿轮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,8台减速器总成和40套主从动锥齿轮为假冒产品。
2015年12月25日与2016年1月5日,巴中市工商局向当事人送达《产品鉴定报告书》和《产品辨认书》。傅某所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,违法经营额达37200元,销售假冒产品货值金额19950元。 2016年2月2日,巴中市工商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责令当事人傅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销售假冒产品行为,并处罚款7万元,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减速器总成27台、主从动锥齿轮6套及假冒减速器总成8台、主从动锥齿轮40套。 巴中市工商部门提醒到,请广大经营者不要销售假冒或是伪劣产品给消费者,不要心存侥幸。同时,也请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留意商品质量与商品来源,切记要留有凭证以备维权之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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